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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仕瑋

加密貨幣該怎麼管?徐仕瑋律師


  • 2024/05/05

 

今年6月7日,Sens. Cynthia Lummis(R., Wyo.)和 Kirsten Gillibrand(D., N.Y.)兩位參議員提出了《金融創新責任法案》(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下稱RFIA),目的在為美國政府針對加密貨幣等數位資產的管制定調。本文分為上下兩篇介紹RFIA之立法重點,上篇包含數位資產相關之名詞定義、課稅範圍、證券或商品定性區分、消費者保護等內容,下篇則包含支付創新責任、銀行創新責任,以及跨機構整合等規制重點:

 

關於支付創新責任方面

支付型穩定幣的發行人之責任

要求發行人須以高品質流動資產100%擔保任何已發行之支付型穩定幣,並公開揭露擔保資產之資訊。

有能力按法定貨幣面值贖回所有在外流通的支付型穩定幣。

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之責任
應正式通過最終版的指引,確認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未盡其法遵義務時,應採取之制裁手段。

行政管理和預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之責任
應諮詢網路安全暨基礎設施安全局長(the Director of the Cybersecurity and Infrastructure Security Agency)、國家情報總監(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及國防部長(the Secretary of Defense)後,為行政機關制定相關準則,確認於美國政府設備上使用數位人民幣應採取的保護措施。

通貨監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之責任

授權全國銀行協會(National Bank Association),可專門發行支付型穩定幣,並確認允許活動的範圍、資本額規定、社會貢獻要求以及復原及清理計畫(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

根據上一點或依其他州法營運得專門發行支付型穩定幣、從事監管或信託活動的存款機構,RFIA要求通貨監理署為其量身打造控股公司監管規定。

確保現行穩定幣發行人及新進入市場者,能有適當機會與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競爭發行支付型穩定幣。

金融犯罪執法局(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之責任
建立「創新實驗室」加強數位資產與金融技術產業的對話,並啟動對金融機構強化監管的試驗性專案。

關於銀行創新責任方面

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 Federal Reserve Board of Governors,下稱Fed)之責任

應研究分散式帳本技術如何用來降低存款機構風險,包括降低結算風險、營運風險以及資本額規定。

應負責向存款機構核發匯款路徑號碼(Routing Transit Numbers)。

美國聯邦儲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下稱FRB)之責任
因應現行法規要求FRB對於任何經州法或聯邦法律授權之存款機構提供支付、清算、結算服務,如經存款機構要求,FRB應提供獨立的餘額帳戶供存款機構使用。

聯邦銀行機構(Federal banking agencies )之責任

禁止聯邦銀行機構延宕存款機構所提出的申請,並應要求存款機構補齊所有申請資訊後,在1年內對該申請做出核駁決定。

聯邦銀行機構應提供客戶違反法規之適當依據,方可請求存款機構終止客戶帳戶活動,不得僅以客戶對存款機構存在信譽風險,要求存款機構終止其帳戶活動。

聯邦金融機構考試委員會(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應在18個月內調整關於存款機構從事數位資產活動的測試標準。

 

關於跨機構整合責任方面

聯邦金融監管機構應在收到要求的6個月內,針對其管轄事務範圍提供解釋性指引。

在特定州營運金融監理沙盒的金融公司,在得到該州和聯邦監管機構的准許後,得於遵守特定消費者保護及活動限制要求之情況下跨州展開業務,惟各州得拒絕或另行訂定該公司對消費者教育與金融知識的標準。

要求州及銀行監管機構,在2年內,根據相關貨幣傳輸法規就數位資產的處理採取實質統一的標準。如果有特定州未訂定標準,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有權依多數州採用之統一標準為特定州制定標準。

建立聯邦金融監管機構與各州間之隱私及機密資訊共享規則。

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之責任
應諮詢CFTC與RFIA進行數位資產產業的能源消耗之議題分析研究,包括挖礦及質押所使用的能源類型及消耗量,以及再生能源在數位資產市場的使用。

CFTC與SEC之責任

應諮詢數位資產業者(digital asset intermediary)與代表數位資產產業之標準制定協會後,對該產業的自律規範進行研究,並提出建立數位資產協會之提案。

應諮詢財政部長後,對數位資產業者發展可理解、具原則性的網路安全指引,內容應包含營運安全、風險識別與抵減、防免制裁及洗錢防制等議題。

RFIA將建立金融創新諮詢委員會,旨在研究及向監管機構報告不斷進化的數位資產市場,以便監管機構可以隨著產業及監管需求不斷調整更新。此委員會由金融科技產業、在消費者保護與教育領域及金融知識領域的專家、CFTC、SEC與Fed的委員,以及州監管機構所組成。

 

參考資料:

Lummis-Gillibrand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
https://www.gillibrand.senate.gov/imo/media/doc/Lummis-Gillibrand%20Responsible%20Financial%20Innovation%20Act%20%5bFinal%5d.pdf

Lummis-Gillibrand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 Section-by-Section Overview 
https://www.lummis.senate.gov/wp-content/uploads/Lummis-Gillibrand-Section-by-Section-Final.pdf